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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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程大实验字〔20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和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负责安全稳定和实验室工作的副书记、副董事长
成员: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员工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工程训练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创意产业园等部门负责人。
职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全面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设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员;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人员、实验项目的准入。
第七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房间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和执行本实验房间安全规章制度;负责本实验房间技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本实验房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第八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学院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与本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
第十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气瓶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危险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类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特殊岗位(辐射设备、生物安全、特种设备等)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实验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类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要求等均应悬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
1. 在实验室门口悬挂安全警示牌,列明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存在的危险及紧急事故联系电话。
2.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烹饪、饮食,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睡觉、通宵过夜及开展娱乐活动等。
3. 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辐射实验室等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必需的劳保、安全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 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5.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6. 严格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登记报告;在进行加热、加压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验过程,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
7. 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清理实验场所,将剩余的实验用品整理并妥善处置,清除室内外垃圾,化学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药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存贮等由各学院负责。化学试剂和化学品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对剧毒及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由专人负责,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药品的存放地要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药品等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应向实验室管理处申请,由实验室管理处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做好危险性气体(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气瓶柜等)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或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性物品,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管理规程;还应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 生物样品安全管理
必须加强对科研、教学用细菌、病毒等生物样品的管理,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灭活处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高电压设备等机动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运行记录,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器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除因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电暖气等;实验室要定期检查进出水管、化学冷凝系统的橡胶管,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危险废弃物包括化学液体废物、化学固体废物、生物废物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要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化学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处置,生物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进行消毒灭活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门口的“安全警示牌”中张贴醒目标识。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搭建安全知识学习平台,对教师、员工进行实验安全通识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讲座,对各级实验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要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熟知有关安全知识、安全事项和急救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本院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查。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学院和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即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令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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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2日